【Alice Wu】評論
第 14 條死亡或受死亡宣告,應為死亡或死亡宣告登記。檢察機關、軍事檢察機關、醫療機構於出具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證明書或法院為死亡宣告之判決後,應將該證明書或判決要旨送當事人戶籍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前項辦理程序、期限、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