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35813】評論
戶籍法施行細則第4條
【Juju】評論
戶籍法施行細則第4條共同生活戶內之人口,其排列次序如下: 一、戶長。 二、戶長之配偶。 三、戶長之直系尊親屬。 四、戶長之直系卑親屬。 五、戶長之旁系親屬。 六、其他家屬。 七、寄居人。 共同事業戶內之人口,其排列次序如下: 一、戶長。 二、受僱人。 三、學生。 四、收容人。 五、其他成員。 六、寄居人。 共同事業戶戶長另設有共同生活戶或單獨生活戶者,應註明其戶籍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