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y】評論
五院秘書長皆特任
【米漿漿】評論
考試院組織法第9條第1項考試院置秘書長一人,特任,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貼貼樂 ( ̄︶ ̄)↗】評論
考試院組織法 第9條考試院置秘書長一人,特任,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秘書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承院長之命,襄助秘書長處理本院事務。秘書長及副秘書長應列席考試院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