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oio1258】評論
第470條(上訴狀之提出)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提出於原判決法院為之。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依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提起上訴者,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 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 上訴狀內,宜記載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
【行百里者半九十】評論
(C)應以上訴狀提出於第三審法院為之 原判決法院
【只是路人】評論
看了好久才看懂,這個羅輯@@",一直卡在"當然違背法令"了,為什麼還能上訴到三審!!=======就是第二審判決 ↓違背民訴§469: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