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林孟瑤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第17條之1(禁奢條款) 義務人為自然人,其滯欠合計達一定金額,已發現之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且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者,行政執行處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對其核發下列各款之禁止命令,並通知應予配合之第三人: 一、禁止購買、租賃或使用一定金額以上之商品或服務。 二、禁止搭乘特定之交通工具。 三、禁止為特定之投資。 四、禁止進入特定之高消費場所消費。 五、禁止贈與或借貸他人一定金額以上之財物。 六、禁止每月生活費用超過一定金額。 七、其他必要之禁止命令。
【用戶】蔡明儒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第 17-1 條 義務人為自然人,其滯欠合計達一定金額,已發現之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且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者,行政執行處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對其核發下列各款之禁止命令,並通知應予配合之第三人:一、禁止購買、租賃或使用一定金額以上之商品或服務。二、禁止搭乘特定之交通工具。三、禁止為特定之投資。(D)四、禁止進入特定之高消費場所消費。五、禁止贈與或借貸他人一定金額以上之財物。(C)六、禁止每月生活費用超過一定金額。(B)七、其他必要之禁止命令。前項所定一定金額,由法務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