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elicia-107高普】評論
因為一直不太會承攬相關瑕疵期間問題我理解課本後跟詳解 補充歸納以下 有哪邊出錯 在麻煩達人糾正民法§493-495是規定-瑕疵發現期間民法§514 權力行使期間表示 瑕疵發現期間 在先→其後 才發生權力行使期間因此題屬建築物或其他地上之工作物,故瑕疵發現期間為§499→5年(交付後)(PS.本題並未告知承攬人是否為明知 如為明知(故意不告知瑕疵) 瑕疵發現期間延長§500→10年)而權力行使期間為發現瑕疵後1年不行使而消滅§514綜上所述(A) 甲自交屋後經過 1 年始發見瑕疵,不得主張權利 應改為5年內發現瑕疵 瑕疵發現後1年不行使權利 該權利而消滅(B) 承攬人報酬請求權 §127 第7款 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C)甲向乙主張解除契約,並無理...
【n4687102】評論
我自己做了一張圖,不知道理解得對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