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4 甲有一塊 A 地,由乙在該地為其興建一棟 B 屋,約定報酬若干。乙於民國 93 年 10 月上旬完工交屋,甲於98 年 9 月中旬發現該屋為海砂屋,旋即通知乙上開情事,甲並於 100 年 1 月間向乙主張解除契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自交屋後經過 1 年始發見瑕疵,不得主張權利
(B)乙得向甲主張之報酬請求權,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C)甲向乙主張解除契約,並無理由
(D)甲之契約解除權,因瑕疵發見後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26316
統計:A(2),B(10),C(20),D(6),E(0)

用户評論

Felicia-107高普】評論

因為一直不太會承攬相關瑕疵期間問題我理解課本後跟詳解  補充歸納以下  有哪邊出錯  在麻煩達人糾正民法§493-495是規定-瑕疵發現期間民法§514 權力行使期間表示  瑕疵發現期間 在先→其後 才發生權力行使期間因此題屬建築物或其他地上之工作物,故瑕疵發現期間為§499→5年(交付後)(PS.本題並未告知承攬人是否為明知  如為明知(故意不告知瑕疵) 瑕疵發現期間延長§500→10年)而權力行使期間為發現瑕疵後1年不行使而消滅§514綜上所述(A) 甲自交屋後經過 1 年始發見瑕疵,不得主張權利 應改為5年內發現瑕疵  瑕疵發現後1年不行使權利  該權利而消滅(B) 承攬人報酬請求權 §127 第7款  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C)甲向乙主張解除契約,並無理...

n4687102】評論

我自己做了一張圖,不知道理解得對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