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母口米】評論
(C)行政程序法12:一、關於不動產之事件,依不動產之所在地。(D)行政程序法11:(1)行政機關之管轄權,依其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定之。 (5)管轄權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
【Lisa】評論
第11條:行政機關之管轄權,依其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定之。n行政機關之組織法規變更管轄權之規定,而相關行政法規所定管轄機關尚n未一併修正時,原管轄機關得會同組織法規變更後之管轄機關公告或逕由n其共同上級機關公告變更管轄之事項。n行政機關經裁併者,前項公告得僅由組織法規變更後之管轄機關為之。n前二項公告事項,自公告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移轉管轄權之效力。但n公告特定有生效日期者,依其規定。n管轄權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第12條:不能依前條第一項定土地管轄權者,依下列各款順序定之︰一、關於不動產之事件,依不動產之所在地。第13條:同一事件,數行政機關依前二條之規定均有管轄權者,由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不能分...
【YCH】評論
B:【合意管轄】兩造當事人於起訴前,基於雙方之合意,就特定法律關係定第一審法院。此種合意管轄係因透過兩造當事人事前同意又稱明示之合意管轄,應以文書證之;起訴後被告不抗辯受訴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致該法院有管轄權之法院為擬制之合意管轄,又稱應訴管轄。不論為明示之合意管轄或擬制之合意管轄,只要非專屬管轄之案件,該合意管轄之法院即應受當事人合意或應訴不抗辯之拘束,不得再以對該訴訟無管轄權為由,裁定移送他法院,裁定移送於他法院,或以其欠缺訴訟要件不合法而將之駁回。cr: http://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7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