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中的小出納】評論
9 條 被保險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一、應徵召服兵役者。二、派遣出國考察、研習或提供服務者。三、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普通傷病未超過一年,職業災害未超過二年 者。四、在職勞工,年逾六十歲繼續工作者。五、因案停職或被羈押,未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BossKing】評論
60歲還是可以參加勞保呀,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依勞工保險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A)應徵召服兵役者(B)派遣出國考察、研習或提供服務者(C)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職業災害已超過二年者(D)在職勞工,年逾60歲繼續工作者修改成為依勞工保險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A)應徵召服兵役者(B)派遣出國考察、研習或提供服務者(C)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職業災害已超過二年者(D)在職勞工,年逾65歲繼續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