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happy501】評論
(A) 因為偵查不公開,辯護人於偵查中之...
【柔】評論
參考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刑訴法§33-1(辯護人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1﹞辯護人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2﹞辯護人持有或獲知之前項證據資料,不得公開、揭露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刑訴法§34(辯護人之接見、通信權及限制之條件)﹝1﹞辯護人得接見羈押之被告,並互通書信。非有事證足認其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者,不得限制之。﹝2﹞辯護人與偵查中受拘提或逮捕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接見或互通書信,不得限制之。但接見時間不得逾一小時,且以一次為限。接見經過之時間,同為第九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所定不予計入二十四小時計算之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