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happy501】評論
(A) 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
【傑】評論
刑事訴訟法§27 Ⅰ 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者,亦同。§31-1 Ⅰ 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但等候指定辯護人逾四小時未到場,經被告主動請求訊問者,不在此限。§245 Ⅱ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得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訊問該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在場,並得陳述意見。但有事實足認其在場有妨害國家機密或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或妨害他人名譽之虞,或其行為不當足以影響偵查秩序者,得限制或禁止之。
【ganges】評論
刑事訴訟法第 27 條(辯護人之選任)辯護人、輔佐人及代理人﹝1﹞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者, 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