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9 下列關於刑法上「共同正犯」之概念敘述,何者錯誤?
(A)共同正犯之性質,應屬於「正犯」的類型之一
(B)共同正犯在成立上,必須行為人間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
(C)若成立共同正犯時,即使為一部犯罪行為之人,亦須對全部犯罪之行為負責
(D)依照我國實務界的看法,「共謀共同正犯」並非屬於共同正犯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68899
統計:A(72),B(209),C(419),D(4455),E(0)

用户評論

hiremeplz1688】評論

(一)共謀共同正犯之意義:依刑法第2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規定須有意思聯絡、行為分擔,才構成共同正犯,實務上又將共同正犯區分為實行共同正犯與共謀共同正犯,後者是指事先先同意聯絡並參與謀議,亦屬於共同正犯。(二)共謀共同正犯之要件:1.事先共同意思聯絡。2.參與謀議。3.有共同犯罪之意思,並以他人之犯罪為自己之犯罪。

胡 睿】評論

一人既遂,則視為全體遂

唐唐】評論

4.關於刑法第二十八條共同正犯,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非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而參與事前計畫者 (B)以三人以上實施犯罪行為,有共同故意為要件 (C)所謂共同實施,不以參與全部犯罪行為為限 (D)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以彼此間直接發生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