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remeplz1688】評論
(一)共謀共同正犯之意義:依刑法第2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規定須有意思聯絡、行為分擔,才構成共同正犯,實務上又將共同正犯區分為實行共同正犯與共謀共同正犯,後者是指事先先同意聯絡並參與謀議,亦屬於共同正犯。(二)共謀共同正犯之要件:1.事先共同意思聯絡。2.參與謀議。3.有共同犯罪之意思,並以他人之犯罪為自己之犯罪。
【胡 睿】評論
一人既遂,則視為全體遂
【唐唐】評論
4.關於刑法第二十八條共同正犯,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非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而參與事前計畫者 (B)以三人以上實施犯罪行為,有共同故意為要件 (C)所謂共同實施,不以參與全部犯罪行為為限 (D)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以彼此間直接發生者為限
【唐唐】評論
49 依實務見解,關於共同正犯概念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包括事中協議 (B)過失犯並無共同正犯之適用 (C)有責任能力人與無責任能力人共同犯罪,不成立共同正犯 (D)共同正犯之犯意聯絡方式,不包括默示之合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