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istana】評論
所謂「直接審理主義」(Grundsa z der Unm tlebarkeit),乃法院審理案件,與刑案有關之人、事、物,必須親自調查為之,始能獲得直接鮮明印象,而作出合乎事實真相之裁判,故直接審理主義為大陸法系職權主義下之法理;即法院不論訊問當事人、證人或調查物證或行鑑定、勘驗等程序,必須於法庭上親自直接一一調查,俾獲得完整之心證後,始得作為裁判之基礎。因而,在直接審理主義下,法院就證據之調查,不假他人之手,更不受他人所錄取之供述(如警詢筆錄或調查筆錄)所拘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