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GRACE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名 稱:入出國及移民法 _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2 月 04 日_第 27 條_下列外國人得在我國居留,免申請外僑居留證: 一、駐我國之外交人員及其眷屬、隨從人員。 二、駐我國之外國機構、國際機構執行公務者及其眷屬、隨從人員。 三、其他經外交部專案核發禮遇簽證者。 前項人員,得由外交部列冊知會入出國及移民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