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各縣市設國民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委員會,審理非以營利為目的實驗教育時,教學者得不受「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限制,其主要法源依據為何?
(A)教師法
(B)教育基本法
(C)國民教育法
(D)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444941
統計:A(555),B(1328),C(1992),D(602),E(0)

用户評論

【用戶】Cheng-Chian W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OOO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辦法

【用戶】姍諭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有點不懂兩法有何不同<

【用戶】Candy Shieh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

【用戶】感謝阿 107台中已正取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第一條:為鼓勵教育創新,實施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以保障人民學習及受教育權利, 增加人民選擇教育方式與內容之機會,促進教育多元化發展,落實教育基本 法第十三條規定,特制定本條例。第八條:實驗教育審議會審議實驗教育計畫時,應考量下列因素: 一、保障學生學習權與落實家長及學生教育選擇權。 二、計畫內容之合理性及可行性,並應符合第三條第二項規定。 三、預期成效。第九條:第七條第二項第九款之實驗規範,應就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事項擬訂,於該 規範之範圍內,得不適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教師法、國民教育法、高級 中等教育法、專科學校法、大學法、私立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