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9.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第469號解釋,對國家賠償法之適用,有重大的意義,下列敘述,何者為非?答案顯示:
(A)最高法院72年台上第704號判例應不予援用
(B)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二項後段之請求,限於有公法上請求權
(C)公務員依法對可得特定之人所負作為義務已無不作為裁量餘地
(D)請求國賠前經法定程序請求公務員作為而怠於執行職務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60996
統計:A(125),B(916),C(298),D(269),E(0)

用户評論

Choo】評論

釋字469號(A)最高法院72年台上第704號判例應不予援用 ...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台上字第七○四號判例:「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後段所謂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係指公務員對於被害人有應執行之職務而怠於執行者而言。換言之,被害人對於公務員為特定職務行為,有公法上請求權存在,經請求其執行而怠於執行,致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始得依上開規定,請求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若公務員對於職務之執行,雖可使一般人民享有反射利益,人民對於公務員仍不得請求為該職務之行為者,縱公務員怠於執行該職務,人民尚無公法上請求權可資行使,以資保護其利益,自不得依上開規定請求國家賠償損害。」對於符合一定要件,而有公法上請求權,經由法定程序請求公務...

LuLu Chen】評論

解釋理由書第二點說到,國賠法第二條第二項,該條文規定意旨甚為明顯,並不以被害人有公法上請求權存在,經請求執行而怠於執行為必要。

我是小安】評論

thx 6F摩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