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閻承佑】評論
每50人聘1人
【陳哲仁】評論
條件內容雙語老師資格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五條第一款之雙語翻譯工作,應具備國內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資格,且其雇主應為從事跨國人力仲介業務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人數限制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26條第1項:外國人受前條雇主聘僱從事雙語翻譯工作之人數如下:一、以前條之機構從業人員人數之五分之一為限。二、以前條之機構受委託管理外國人人數計算,同一國籍每五十人聘僱一人。總人數限制同條第2項:前項各款受聘僱之外國人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十六人。從業人員計算方法同條第3項:第一項第一款機構從業人員人數之計算,應以申請招募許可當日參加勞工保險人數為準。
【米奇】評論
(引自勞動力發展署網站-移工申辦工作 申請作業流程介紹)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聘僱從事雙語翻譯工作之人數:以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從業人員人數之五分之一為限(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從業人員人數之計算,應以申請招募許可當日參加勞工保險人數為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受委託管理外國人人數計算,同一國籍每50人聘僱1人。受聘僱之外國人人數,合計不得超過16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