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海無涯 回頭是岸】評論
藥物優良製造準則第67條第3項製造業者保存紀錄之期限應至少相當於製造業者所規定之醫療器材有效期間,且不得少於產品從製造業者放行之日起三年,或按其他相關法規之要求。
【謝雁如】評論
有效期間屆滿後一年免於標示有效期間 -> 出廠後三年臨床試驗用藥批次製造紀錄 -> 二年相關考古題~24.製造業者對於臨床試驗用醫療器材之批次製造紀錄,應於臨床試驗完成後或於產品完成後保存至少幾年,二者以期間較長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