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iYi Li】評論
101年1月23日修正特殊教育法第45條高級中等以下各級學校,"應"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應有身障學生家長代表;高等教育階段學校,得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應有身障學生或家長代表;
【我可以!】評論
所以A的或改成及就對瞜?
【ying】評論
目前七樓的老師為最新版本(103)可以參考特殊教育法 第45條也就是說,A應該是錯在根本沒提到資優家長代表。(A)高級中等以下各級學校成立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應有身障學生或資優學生家長代表
【win】評論
目前七樓的老師為最新版本(103)可以參考特殊教育法 第45條也就是說,A應該是錯在根本沒提到資優家長代表。(A)高級中等以下各級學校成立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應有身障學生或資優學生家長代表
【lovelybear】評論
法規名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公發布日:民國 100 年 02 月 08 日
【loveuuuuuuu】評論
法規名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公發布日:民國 100 年 02 月 0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