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zuhsiu Fang】評論
國民教育法第4條國民教育,以由政府辦理為原則,並鼓勵私人興辦。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依據人口、交通、社區、文化環境、行政區域及學校分布情形,劃分學區,分區設置;其學區劃分原則及分發入學規定,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定之。前項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得委由私人辦理,其辦法,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定之。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國民教育階段得辦理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其辦法,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定之。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所定之短期補習教育,不得視為前項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
【Fang tzu wu】評論
劃分學區,分區設置;其學區劃分原則及分發入學規定,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定之。
【曾顯智】評論
劃分學區,分區設置;其學區劃分原則及分發入學規定,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