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4 下列何者,現行法律並未明定其法律效果為無效?
(A)自治條例與法律牴觸者
(B)自治條例與法規命令牴觸者
(C)自治條例與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
(D)自治條例與中央行政規則牴觸者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7336
統計:A(109),B(289),C(286),D(2334),E(0)

用户評論

Nick小雞】評論

好像是法律漏洞,漏未規定,超愛考來挖苦立委諸公

張一中】評論

...是因為行政規則是「依職權」,而自治條例只有地方議會議決,沒經過立法院,也就是缺乏民意加持,也就是正當性,所以自治條例的罰責才有上限十萬塊,而且有罰則還需要主管機關及行政院核定才能發布,而需要授權(能授權的成員不包含行政規則)才能訂定的自治規則更是如此,所以在與同樣無民意加持的中央行政規則牴觸時難較高低。所以是立法者在法條上刻意迴避的,並不是漏掉了,不然就不會又在定委辦規則(因為訂定時已經授權了,故成為下位)的時候又想起來幾個觀念1.中央並沒有比地方大,如果你的想法是這樣,代表你行政法沒學好2.我們是民主國家,缺乏民意加持,永遠會矮一截且不能對外(人民)過於侵害權利(原則上其實是完全不行的,自治條例是因為有地方民意,另外有個例外,行政命令除卻對外的法規命令與對內的行政規則外,尚還有對內外都可得「職權命令」,這部分比較特殊,因為職權命令是「依職權」做成,不過對外的部分可以約束的也很嚴格的限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