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uro70826】評論
(A)不繼承現金,亦不繼承債務 → 拋棄繼承(C)現金和債務均繼承,但僅負清償 30 萬元之責任 → 限定繼承
【幫按讚】評論
拋棄,就是資產負債通通不要概括繼承有限責任是指繼承人概括承受了被繼承人財產上的一切權利和義務,但對於被繼承人的債務,僅需以繼承所得的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民法第1148條第2項),則繼承人不必以自己固有的財產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例如:甲死亡留下遺產500萬和債務600萬,則繼承人僅需就其所得的遺產500萬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償還後仍有剩餘的債務無法償還,繼承人也無須負擔這些債務。27 甲有子女乙、丙。甲死亡時,遺產有新臺幣(下同)30 萬元之現金,並積欠丁債務 50 萬元。問:乙、丙 應如何對丁清償甲之債務? (A)乙、丙應共對丁清償 50 萬元 (B)乙、丙應共對丁清償 30 萬元 →因為題目沒講拋棄繼承(C)乙、丙應各對丁清償 15 萬元 (D)乙、丙均無庸對丁清償任何債務 編輯私有筆記及自訂標籤
【風】評論
回2樓茶葉蛋, 如果您借人大錢不要求對方任何抵押, 亦未考慮對方還款能力, 那麼如題目發生意外債務人死亡, 留有之遺產不足以清償債務, 相信身為債權人的您應該不會強求不足之部分, 因為這一開始就是在您的能力範圍內所願意給的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