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3 我國刑法關於共犯之從屬形式,係採取何種理論?
(A)極端從屬理論
(B)嚴格從屬理論
(C)限制從屬理論
(D)共犯獨立性理論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4
統計:A(0),B(5),C(4),D(1),E(0)

用户評論

【用戶】不是小孩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共犯從屬性原則》.刑法以處罰犯罪行為為基本原則,故共犯必須依存於正犯之行為,始足以成罪。.依從屬程度可分為 →最小從屬形式  ⊙正犯行為,只須具備「構成要件該當性」者,共犯即得成立。 →限制從屬形式  ⊙正犯行為具備「構成要件該當性」及「違法性」者,即得成立共犯。  ⊙我國刑法關於教唆犯與幫助犯之處罰 →嚴格從屬形式  ⊙正犯行為須具備「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及「有責性」,共犯方可成立。 →極端從屬形式  ⊙共犯之成立,不僅須正犯行為具備全部犯罪成立要件,尚以須具備「可罰性條件」為必要。

【用戶】不是小孩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共犯從屬性原則》.刑法以處罰犯罪行為為基本原則,故共犯必須依存於正犯之行為,始足以成罪。.依從屬程度可分為 →最小從屬形式  ⊙正犯行為,只須具備「構成要件該當性」者,共犯即得成立。 →限制從屬形式  ⊙正犯行為具備「構成要件該當性」及「違法性」者,即得成立共犯。  ⊙我國刑法關於教唆犯與幫助犯之處罰 →嚴格從屬形式  ⊙正犯行為須具備「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及「有責性」,共犯方可成立。 →極端從屬形式  ⊙共犯之成立,不僅須正犯行為具備全部犯罪成立要件,尚以須具備「可罰性條件」為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