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ank】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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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ju】評論
戶籍法【修正日期】民國104年1月6日 【公布日期】民國104年1月21日第60條(初領或補領國民身分證)初領或補領國民身分證,應由本人親自為之。 換領國民身分證,由本人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但更換相片換領者,應由本人親自為之。 戶長親自或委託戶內人口辦理全戶或部分戶內人口之遷徙登記時,須同時申請戶內人口之換領國民身分證,不受前項須以書面委託他人辦理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