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urtis Lim】評論
(D) 學校應積極輔導懷孕學生轉學或緊急★★...
【HAN】評論
第 25 條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
【KILL ME PLEAS】評論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14-1 條 ...
【胖糖糖】評論
第 14 條學校不得因學生之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給予教學、活動、評量、獎懲、福利及服務上之差別待遇。但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者,不在此限。學校應對因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處於不利處境之學生積極提供協助,以改善其處境。第 14-1 條學校應積極維護懷孕學生之受教權,並提供必要之協助第 21 條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除應立即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外,並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