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致豪】評論
違反行政程序都是得撤銷,ex.未陳述意見、聽證、迴避等等
【Aspen Chiu】評論
行政處分之無效事由為具有重大明顯瑕疵(第111條,形式合法性或實質合法性瑕疵)而行政處分得撤銷之事由為1.違反行政程序或方式,未補正(第114條)及2.違反土地管轄(第11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