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煩鑰】評論
(A)立法院秘密會議規則第46條本院秘密會議,除討論憲法第六十三條所定各案,或經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請開者外,應於本院定期院會以外之日期舉行。但有時間性者,不在此限。在公開會議進行中,有改開秘密會議之必要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由主席或出席委員提議改開秘密會議,不經討論,逕付表決;出席委員之提議,並應經十五人以上之連署或附議。(B)憲法第67條立法院得設各種委員會。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C)立法院組織法第6條立法院臨時會,依憲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行之,並以決議召集臨時會之特定事項為限。停開院會期間,遇重大事項發生時,經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得恢復開會。(D)憲法第69條立法院遇有左列情事之一時,得開臨時會:一 總統之咨請。二 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以上之請求。
【yap】評論
C選項:未限制臨時會審議事項憲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立法院遇有左列情事之一時,得開臨時會:一、總統之咨請。二、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僅規範立法院臨時會召開之程序,未限制臨時會得審議之事項。
【│Ann 找回初心│】評論
(C) 依照釋字735 號宣告違憲 立法院組織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立法院臨時會,依憲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行之,並以決議召集臨時會之特定事項為限。」與上開憲法規定意旨不符部分,應不再適用(違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