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3 依據我國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規定,下列各項目行為,那一項為公務人員得以從事的項目?
(A)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
(B)兼任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職務
(C)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使他人加入或不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
(D)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

參考答案

用户評論

Bb97】評論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五條:I 公務人員得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A)。但不得兼任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職務(B)。II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介入黨派紛爭。(C)III 公務人員不得兼任公職.....看完整詳解

】評論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5 條Ⅰ公務人員得...

whappy501】評論

(A)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