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5 關於行政契約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私人之間亦得締結行政契約,惟須有法律授予私人享有公法上權利義務之處分權
(B)私人之間亦得締結行政契約,但並不能直接適用行政程序法有關行政契約之規定
(C)經授與公權力之私人,得與私人締結行政契約,此即屬私人間之行政契約的適例
(D)經授與公權力之私人,得與私人締結行政契約,此時該契約有行政程序法之適用

參考答案

用户評論

奶酒貓】評論

個人見解,有錯誤煩請糾正,謝謝(C)經授與公權力之私人,得與私人締結行政契約,此即屬私人間之行政契約的適例授與公權.....看完整詳解

110年移特三等-上榜】評論

我國是否承認私人之間得締結行政契約? 1.學者間有不同見解;惟有學者強調,依我國行政程序法§2第一項規定,該法係適用於行政機關締結行政契約之程序。因此,個別行政法規內,縱使許可私人間締結行政契約,亦不能直接適用行政程序法相關之規定。(A),(B)2.依我國行政程序法§2第三項規定,該私人已視為行政機關,故適用本法有關行政程序之規定。(C),(D) 摘自:呂晟師<2020互動式行政法>p.475

安溥】評論

C 經授權公權力之私人視為公務員 (參國賠第四條及行政程序法第二條)故並非屬「私人」間之適用B 因行政契約的客體必須有一方為行政機關 因二者間屬於私人故並不能直接如行政程序法適用 是個人見解 如有錯誤請糾正。

ミヤザワ】評論

爭點:私人之間可否締結行政契約?肯定說(陳敏教授) 行政契約係以設定、變更或廢棄行政法法律關係為目的。因此,必須法律授與私人得決定公法上權利義務歸屬之「處分權』 始得締結私人間之行政契約。 又依我國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1項規定,該法適用於行政機關締結行政契約之程序。因此,各別行政法規內,縱然許可私人間締結行政契約,亦不能直接適用行政程序法有關行政契約之規定。經授與公權力之私人,為行使公權力執行行政任務,而立於行政機關之地位,與其他私人缔结行政契約時,即無異一般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並非私人間之行政契約。 【實例】 依我國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8款規定,4公尺以內之公共巷、弄路面及水溝, 由相對戶或相鄰戶分別各半清除。惟並未規定相對戶或相鄰得協議由何人清除, 因此縱有約定,亦不得免除各住戶原有之公法義務。(依德 Nordrhein-Westfalen 邦水利法第95條規定,維護水道之義務,經高等水利機關之同意,得以協議之方式由他人承受,發生公法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