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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對於因具備形式存續力而已結束行政程序之行政處分,在一定條件下,容許行政程序重新進行,並就同一事件重為實體審查,作成新的實體決定,又稱為:
(A)重新處置
(B)重複處分
(C)重為裁定
(D)第二次裁決

參考答案

用户評論

fu04】評論

重:不審二:重新裁決

ミヤザワ】評論

最高行政法院108判字第203號判決

幻金天騎之尋找神秘的呼喚者】評論

對於因具備形式存續力而已結束行政程序之行政處分,在一定條件下,容許行政程序重新進行,並就同一事件重為實體審查,作成新的實體決定,又稱為: D(A)重新處置 -〉X(B)重複處分-〉X,不生新的法律效果,還是同一個行政處分 (C)重為裁定 -〉X(D)第二次裁決-〉O,作成新的實體決定,救濟期間也會重算.行政程序法 第 128 條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之。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因重大過失而未能在行政程序或救濟程序中主張其事由者,不在此限:一、具有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事後發生有利於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之變更者。二、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者,但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