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ih-ping Tse】評論
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自一百零六學年度起,應具有國民小學加註輔導專長教師證書。
【▁▃▅體雀兒▅▃▁】評論
106學年度
【Yvonne Lee】評論
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第2條國民小學輔導教師之資格如下:一、專任輔導教師:(一)於一百零一學年度至一百零五學年度,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1、輔導、諮商、心理相關系所組畢業(包括輔系及雙主修)且具國民小學合格教師證書,或同時具輔導(活動)科或綜合活動學習領域輔導活動專長教師證書及國民小學合格教師證書。 2、國民小學加註輔導專長教師證書。(二)自一百零六學年度起,應具有國民小學加註輔導專長教師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