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上了,阿萬歲】評論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才是各學校擬定
【Apple Lin】評論
名 稱 國民教育法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第 20-1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訂定學生獎懲規定。
【Joyce】評論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已於民國92年10月16日發布廢止
【林怡芬】評論
《國民教育法》第20-1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訂定學生獎懲規定。學生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管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以書面代為向學校提出申訴,不服學校申訴決定,得向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學校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建立學生申訴制度。學校班級數在十二班以上者,應成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其中家長代表不得少於五分之一;其相關規定,由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