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 Ching Pang】評論
服務項目:承辦單位應提供下列服務:(一)建立融合式教保服務之適當設施環境。(二)應定期進行發展遲緩個案評量及個別化教保服務計畫擬定,並執行之。(三)提升托育機構工作人員相關專業知能。(四)辦理親子與親職教育輔導,提供家長教養知能與相關資訊,並提升主要照顧者的教養知能與技巧。(五)針對特殊困難個案進行個案研討。(六)提供促進兒童發展之學習環境與訓練策略,且依個案需要提供輔具之操作與使用。(七)接受巡迴輔導服務。(八)定期辦理發展篩檢,輔導疑似發展遲緩個案進入通報系統及取得相關療育資源。(九)提供服務諮詢及療育資源的轉介或轉銜。(十)其他經評估需要提供或地方政府委請提供之服務。
【裝很忙】評論
原來是要針對特殊個案進行研討....怪自己粗心
【Hsu Jean】評論
內政部
【暖暖】評論
我以為納入個案的就已經是特殊困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