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大雄】評論
《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案五、性霸凌: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最後有寫「非屬性騷擾者」,所以B、D選項即可先行刪除!四、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二)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前項指的就是言語或行為上的「敵意環境型騷擾」;後項因以性獲得權益等可視作「性賄賂」
【龜龜】評論
受到美國影響,我國性別平等教育法對於性騷擾的分類,主要區分為下列何者? (A) 敵意環境性騷擾與性賄賂 (B) 性賄賂、性霸凌與性徇私 (C) 性嘲諷、性徇私與性攻擊 (D) 性霸凌、性歧視與性攻擊~解析 :一、性騷擾的分類眾多,讀者不妨直接從法理上來看,依《性騷擾防治法》第 2 條規定,「性騷擾」的定義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 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二) 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