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紛霏】評論
行政程序法第36條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行政程序法第40條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要求當事人或第三人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或物品。行政程序法第52條行政程序所生之費用,由行政機關負擔。但專為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利益所支出之費用,不在此限。
【hhy】評論
不是執行費,這是衛生單位基於職權調察食品的情況下,買抽驗的食品至檢驗都是由行政機關負擔
【Steven Lee】評論
個人覺得比較適用行程法52條...有錯誤請糾正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