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7.17 針對下列何種行為,可以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
(A)公務人員之職務平調
(B)校長調任督學職務
(C)機關首長的公務人員之停職處分
(D)公務人員乙等之平時考績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16383
統計:A(20),B(148),C(2696),D(78),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28條、懲戒與懲處之區別、懲戒與懲處的比較
用户評論
【Tina Tseng】評論
校長應該是比照薦任9職等主管職,督學是8-9職等非主管職,所以該校長調任督學為平調非主管職
【@@】評論
補充:公務人員原為主管職務,經調任為非主管職務(且不影響其官等、職等),其法律性質並非行政處分,僅得提起申訴、再申訴之救濟,並不得提起復審、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