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7.17 針對下列何種行為,可以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
(A)公務人員之職務平調
(B)校長調任督學職務
(C)機關首長的公務人員之停職處分
(D)公務人員乙等之平時考績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16383
統計:A(20),B(148),C(2696),D(78),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28條、懲戒與懲處之區別、懲戒與懲處的比較

用户評論

【用戶】Tina Tseng

【年級】

【評論內容】校長應該是比照薦任9職等主管職,督學是8-9職等非主管職,所以該校長調任督學為平調非主管職

【用戶】airforce1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督學比校長高職位

【用戶】@@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補充:公務人員原為主管職務,經調任為非主管職務(且不影響其官等、職等),其法律性質並非行政處分,僅得提起申訴、再申訴之救濟,並不得提起復審、行政訴訟。

【用戶】Tina Tseng

【年級】

【評論內容】校長應該是比照薦任9職等主管職,督學是8-9職等非主管職,所以該校長調任督學為平調非主管職另直接說校長非保障法適用對象,不完全正確公立學校校長仍屬公保法3條對象 只是優先適用特別法教任條例,.....看完整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