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珠奶茶】評論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26-1 條各機關首長於下列期間,不得任用或遷調人員:一、(A)自退休案核定之日起至離職日止。二、(B)自免職、調職或新職任命令發布日起至離職日止。八、(C)自辭職書提出、停職令發布或受免除職務、撤職、休職懲戒處分判決確定之日起至離職日止。(D)考試及格人員分發任用,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