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8 A 直轄市為促進區域資源之利用而與 B 縣以訂定行政契約方式進行合作時,下列何者非地方制度法第 24 條之 2 明定之行政契約應記載事項?
(A)合作之事項及方法
(B)費用之分攤原則
(C)契約之生效要件及時點
(D)應報請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同意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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蝦皮:教育學程考題彙編】評論

地方制度法第24條之2(訂定行政契約應記載之內容)﹝1﹞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與其他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訂定行政契約時,應視事務之性質,載明下列事項:  一、訂定行政契約之團體或機關。  二、合作之事項及方法。  三、費用之分攤原則。  四、合作之期間。  五、契約之生效要件及時點。  六、違約之處理方式。  七、其他涉及相互間權利義務之事項。18.18 A 直轄市為促進區域資源之利用而與 B 縣以訂定行政契約方式進行合作時,下列何者非地方制度 法第 24 條之 2 明定之行政契約應記載事項?(A)合作之事項及方法(B)費用之分攤原則(C)契約之生效要件及時點(D)應報請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同意→並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備查第24條之1(區域合作組織之成立)﹝1﹞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為處理跨區域自治事務、促進區域資源之利用或增進區域居民之福祉,得與其他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成立區域合作組織、訂定協議、行政契約或以其他方式合作,並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備查﹝2﹞前項情形涉及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職權者,應經各該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同意。﹝3﹞第一項情形涉及管轄權限之移轉或調整者,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應制(訂)定、修正各該自治法規。﹝4﹞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對於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所提跨區域之建設計畫或第一項跨區域合作事項,應優先給予補助或其他必要之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