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蝦皮:教育學程考題彙編】評論
X(B)必須是同一層級的地方自治團體→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與其他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合辦之事業第24條(地方自治團體合辦事業之規範)﹝1﹞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與其他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合辦之事業,經有關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通過後,得設組織經營之。﹝2﹞前項合辦事業涉及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職權事項者,得由有關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約定之議會或代表會決定之。O(A)是地方自治團體合資設立的公營事業O(C)合辦事業組織之設立須經各該立法機關同意O(D)桃園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屬之 十二、關於事業之經營及管理事項如下: (一)直轄市合作事業。 (二)直轄市公用及公營事業。 (三)與其他地方自治團體合辦之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