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an Dine】評論
(A)人民為教育權之主體。 (B)學生之學習權及受教育權,國家應予保障。(C)中央政府之教育權限如下︰一 教育制度之規劃設計。二 對地方教育事務之適法監督。三 執行全國性教育事務,並協調或協助各地方教育之發展。四 中央教育經費之分配與補助。五 設立並監督國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六 教育統計、評鑑與政策研究。七 促進教育事務之國際交流。八 依憲法規定對教育事業、教育工作者、少數民族及弱勢群體之教育事項,提供獎勵、扶助或促其發展。(D)人民享有請求學力鑑定之權利http://host.cc.ntu.edu.tw/sec/all_law/1/1-46.html
【DaFun Chang】評論
感謝Van Dine 解答 但想請問,所以選項C錯在哪裡?如果以你分享的(C)中央政府之教育權限如下︰其中就包含→教育制度之規劃設計。不是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