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8 下列關於同時履行抗辯權與不安抗辯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A)自己有先為給付義務者,則無同時履行抗辯權
(B)自己有先為給付義務者,則無不安抗辯權
(C)當事人之一方,應向他方先為給付者,如他方之財產,於訂約後顯形減少,有難為對待給付之 虞時,如他方已為對待給付,則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D)當事人之一方,應向他方先為給付者,如他方之財產,於訂約後顯形減少,有難為對待給付之 虞時,如他方已提出擔保,則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參考答案

用户評論

110財稅高考第62名】評論

第 264 條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但自己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不在此限。第 265 條當事.....看完整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