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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民法第811條之1第2項規定,最高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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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稱最高限額抵押權者,謂債務人或第...
【Lucy】評論
民法第 881-1 條稱最高限額抵押權者,謂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之抵押權。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以由一定法律關係所生之債權或基於票據所生之權利為限。甲提供 A 地為乙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 1,00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用以擔保乙對甲因經銷關係所生之債權,因此最高限額抵押權成立。其一定法律關係所生之債權指的是甲乙間因經銷關係所生之債權。(B)甲因財務困難向乙貸款消費借貸,此項法律行為非因經銷關係所生之債權,所以非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