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財稅高考第62名】評論
這題好怪,誰能解釋?C明.....觀看完★★★...
【Hsin Pei Hu】評論
【A、B選項】民法826-1條1項不動產共有人間關於共有物使用、管理、分割或禁止分割之約定或依第八百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決定,於登記後,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或取得物權之人,具有效力。其由法院裁定所定之管理,經登記後,亦同。【C選項】民法425條「所有權移轉不破租賃」的要件尚包括:A.「所有權人直接出租/承租人合法轉租」若為承租人違法轉租於次承租人,因所有權人與次承租人間並無契約關係,次承租人又無向所有權人主張占有連鎖之正當權源,故無425之適用。B.「(次)承租人持續占有中」未達物權公示性之要求,須(次)承租人持續占有不動產始有425之適用。綜上,若為承租人違法轉租予次承租人,或(次)承租人並未占有不動產,則縱使租賃契約已經公證,亦不發生對抗第三人效力。【D選項】民法873-1條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抵押物之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者,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病嬌什麼的最可愛啦!】評論
租賃契約關係,但該租賃契約僅具相對★,...
【卡比肥】評論
依民法425條規定,非經「公證」不得對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