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3 甲及乙於港區搬運走私貨物,遭查緝人員查緝,甲持球棒為首聚眾抗拒,乙在旁叫囂替甲助勢,有關對甲及乙的處罰何者正確?
(A)甲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00 萬元以下罰金;乙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 150 萬元以下罰金
(B)甲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00 萬元以下罰金;乙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 500 萬元以下罰金
(C)甲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50 萬元以下罰金;乙亦同
(D)甲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00 萬元以下罰金;乙亦同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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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爆衣呱呱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甲」犯懲治走私條例第5條:公然為首,聚眾持械拒捕或持械拒受檢查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之罰金。「乙」犯懲治走私條例第6條:公然聚眾,持械拒捕或持械拒受檢查時,在場助勢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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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甲」犯懲治走私條例第5條:公然為首,聚眾持械拒捕或持械拒受檢查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之罰金。「乙」犯懲治走私條例第6條:公然聚眾,持械拒捕或持械拒受檢查時,在場助勢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