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 行政機關承辦人員因個人之情緒與好惡,致濫用權力作成決定,其決定不合法,學理上稱之為何一類型裁量權之誤用?
(A)裁量不足
(B)思慮不周
(C)權衡失誤
(D)不當連結之裁量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困難0.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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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ദ്ദി^._.^)】評論

行政裁量之審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七年度訴字第一○六九號行政判決參見行政程序法第10條、行政訴訟法第4條。所謂「裁量不當」是指雖遵守裁量之法律拘束,但不合目的,未做成更妥適的決定「瑕疵裁量」則為未遵守法律拘束,屬於違法範圍包括:1.裁量權的逾越,即裁量逾越授權規定,違反憲法或一般法律原則。2.裁量權的誤用:如裁量不足,指因誤認而以為無.....看完整詳解

自信就是力量】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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軒(高考已上榜)】評論

行政裁量,除決定之內容受有外部界限限制外,做成決定之動機亦受有內部之限制,亦即,行政機關為作成終局之裁量決定而從事裁量活動時,其內部過程如有缺陷,即產生內部之裁量瑕疵,如行政機關以「與事件無關之動機」作為行政裁量之基礎、又如「依法律應斟酌事項而未斟酌」皆屬之。  裁量權之誤用,可在下列三個階段活動之「內部階段」出現(陳敏老師用語):(一)裁量不足  1.行政機關由於疏忽或錯誤之認識,以為並無裁量餘地,或僅有較小之裁量餘地,或誤認為有依強行規定作成行為之義務,而未充分行使法律所授予之裁量權。  2.有學者認為此類似於裁量怠惰,然而陳敏老師認為,裁量「怠惰」為行政機關「知而不為」!如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