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8 依訴願法規定,原行政處分機關應重新審查,如認訴願有理由,原處分機關得作成救濟決定,依訴願人之請求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作成訴願人所申請之行政處分,訴願人亦獲得救濟。關於此重新審查,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原處分機關此一決定,可稱為救濟決定,本質上即為終結訴願程序之決定
(B)訴願人對同一事件不得再提起訴願
(C)如對原處分機關此一決定不服者,可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D)訴願管轄機關於接受原處分機關撤銷或變更原處分之陳報後,因行政處分已不存在或無實益,應為 無理由之訴願決定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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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花花】評論

(B) 訴願人對同一事件不得再提起訴願訴願法第 60 條訴願提起後,於決定書送達前,訴願人得撤回之。訴願經撤回後,不得復提起同一之訴願。 (C) 如對原處分機關此一決定不服者,可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 24 條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其被告為下列機關:一、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二、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時,為撤銷或變更之機關。 (D) 訴願管轄機關於接受原處分機關撤銷或變更原處分之陳報後,因行政處分已不存在或無實益,應為無理由之訴願決定 (不受理) 訴願法第 77 條訴願事件.....看完整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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