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ദ്ദി^._.^)】評論
(A)行政程序法第 112 條行政處分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除去該無效部分,行政處分不能成立者,全部無效。 (B)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 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自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時起,依送達、通知或使知悉之內容對其發生效力。一般處分自公告日或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最後登載日起發生效力。但處分另訂不同日期者,從其規定。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 .....看完整詳解
【普考上榜高考繼續】評論
(A)正確行政程序法第112條前段:行政處分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除去該無效部分,行政處分不能成立者,全部無效。比較行政程序法第158條第2項:法規命令之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除去該無效部分,法規命令顯失規範目的者,全部無效。行政程序法第143條:行政契約之一部無效者,全部無效。但如可認為欠缺該部分,締約雙方亦將締結契約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B)正確行政程序法第110條第4項: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C)錯誤 (本題解答)行政程序法第118條: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溯及既往失其效力(原則)。但為維護公益或為避免受益人財產上之損失,為撤銷之機關得另定失其效力之日期。(例外:未來失效)(D)正確行政程...
【黃理威】評論
行政程序法第 118 條:
【allenchiang19】評論
這題有爭議吧……ac都只寫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