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llen Chen】評論
會核: (一)凡案件與其他機關或單位之業務有關者,應儘量會商。 (二)各單位於其他單位送會之簽稿,如有意見應即提出,如未提出意見,一經會簽,即認為同意,應共同負責。 (三)會稿單位對於文稿(件有不同意見時,應即提出,再由主辦單位綜合修改(結簽)後,送請首長(主管)決定;會辦單位不宜在文件(稿)上逕予修改。 (四)凡先簽後稿之案件已於擬辦時會核者如稿內所敘與會核時並無出入,應不再送會,以節省時間及手續。 (五)非政策性之緊急文稿,為爭取時效,得先發後會。
【Sin Win Chiu】評論
公文真是越考越難
【黃文昱】評論
這事務管理的吧= =
【林永泰】評論
當成學知識,看到一種新的就記吧...
【a0930830718】評論
如果想要對這種題目一勞永逸建議拿文書處理手冊整本來看一次基本上這就是個送分題
【鐵特上榜】評論
(C)凡先簽後稿之案件已於擬辦時會核者,如稿內所敘與會核時並無出入,仍應再送會,以完備手續---應不再送會,以節省時間及手續。
【李逍遙】評論
◎下列關於「會稿」作業的敘述,何者★★?...
【110已上榜】評論
(C)凡先簽後稿之案件已於擬辦時會核者,如稿內所敘與會核時並無出入,仍應再送會,以完備手續---應不再送會,以節省時間及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