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0.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已登記之土地權利,因權利之拋棄、混同、終止等,致權利消滅時,應申請下列何種登記?
(A)塗銷登記
(B)消滅登記
(C)拋棄登記
(D)更正登記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Rosalin4905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 143 條 土登依本規則登記之土地權利,因權利之拋棄、混同、終止、存續期間屆滿、債務清償、撤銷權之行使或法院之確定判決等,致權利消滅時,應申請塗銷登記。前項因拋棄申請登記時,有以該土地權利為標的物之他項權利者,應檢附該他項權利人之同意書,同時申請他項權利塗銷登記。私有土地所有權之拋棄,登記機關應於辦理塗銷登記後,隨即為國有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