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4. 在兒童福利法中規定,一般情形兒童接受緊急保護安置不得超過幾小時?
(A)24 小時
(B)36 小時
(C)48 小時
(D)72 小時。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困難0.338013
統計:A(762),B(38),C(235),D(626),E(0)

用户評論

馬自達】評論

第 十六 條 依前條規定保護安置時,應即通知當地地方法院。保護安置不        得超過七十二小時,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者,       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法院       得裁定延長一次。對於前項裁定有不服者,得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提起抗告。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抗告。抗告期間,原安置機       關得繼續安置。

盧天才】評論

""保護安置""不 超過七十二小時

Wendy Liu】評論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37條第 37  條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  緊急安置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   繼續安置之聲請,得以電訊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為之。

Chang Po-Feng】評論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