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自達】評論
第 十六 條 依前條規定保護安置時,應即通知當地地方法院。保護安置不 得超過七十二小時,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者, 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法院 得裁定延長一次。對於前項裁定有不服者,得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提起抗告。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抗告。抗告期間,原安置機 關得繼續安置。
【盧天才】評論
""保護安置""不 超過七十二小時
【Wendy Liu】評論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37條第 37 條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 緊急安置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 繼續安置之聲請,得以電訊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為之。
【Chang Po-Feng】評論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