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ora Ho】評論
8‧地上權之設定有期限及年租者,其賸餘期間依左列標準估定其價額: 一、賸餘期間在五年以下者,以一年地租額為其價額。二、賸餘期間超過五年至十年以下者,以一年地租額之二倍為其價額。三、賸餘期間超過十年至三十年以下者,以一年地租額之三倍為其價額。四、賸餘期間超過三十年至五十年以下者,以一年地租額之五倍為其價額。五、賸餘期間超過五十年至一百年以下者,以一年地租額之七倍為其價額。六、賸餘期間超過一百年者,以一年地租額之十倍為其價額。地上權之設定,未定有年限者,均以一年地租額之七倍為其價額。但當地另有習慣者,得依其習慣決定其賸餘年限。地上權之設定,未定有年租者,其年租按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四估定之。地上權之設定一次付租、按年加租或以一定之利益代租金者,應按其設定之期間規定其平均年租後,依第一項規定估定其價額。9‧永佃權價值之計算,均依一年應納佃租額之五倍為標準。
【micky】評論
遺贈稅施行細則第31條第1項及第32條。